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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中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下的一项基本经营制度,始于1978年安徽小岗村等地农民的私下尝试。其核心是“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农户以家庭为单位承包集体土地,自主经营,按合同上交国家税收和集体提留后,剩余产品归自己所有。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正式承认其合法性,随后在全国推广,取代了人民公社体制。该制度显著激发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提高了农业产出,成为改革开放初期农村改革的重要基石。